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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部分

时间: 2017-09-04 16:3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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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1.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送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局)审核盖章。
2.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档案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就业局进行审查。并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
3.对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县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4.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有关书面证明之日起60日内,本人凭身份证原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县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审查内容:(1)档案目录表(注明档案内材料类别、数量,参保单位应在表上盖公章);(2)劳动合同书(招工或接收职工书面证明)原件;(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4)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5)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6)重庆市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