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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 2017-09-04 16:32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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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⑶《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①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

③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④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⑤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⑥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⑦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⑧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⑨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②、⑤、⑥、⑦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